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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男同志性接觸後捐贈器官 香港指引落後英美

新報人 (2017年02月),47(05),第12、13、14頁。
記者: 馮智敏。 攝影: 馮智敏郭曉韻。 編輯: 黃靖茜
永久網址 - https://sys01.lib.hkbu.edu.hk/bujspa/purl.php?&did=bujspa0000602

現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並無規定同性戀者不能捐贈器官,不過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指引界定男性與另一名男性之間的性行屬為高危性行為,故6個月內曾與同性發生性行為的男性不適宜捐贈器官。立法會議員陳志全質疑該指引無法執行,而且將男性之間的性行為與不安全性行為畫上等號有欠公道。有男同性戀者批評有關指引剝奪其救人的權利。

記者、攝影:馮智敏 編輯:黃靖茜

男男性行為者 禁止捐器官

陳志全於2015年10月立法會會議上口頭質詢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男同性戀者器官捐贈限制。其後高永文回面回覆指,曾於6個月內進行高危性行為的人士不適合捐贈器官,其中包括與另一名男性進行性行為的男性。而衛生署回覆指,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沒有規定同性戀者不能捐贈器官。

英美允男同志捐器官 醫管局:會參考

目前美國及英國皆允許男同性戀者捐贈器官,但不能捐贈部分人體組織(如眼角膜)。英國最近甚至允許愛滋病病毒(HIV)感染者捐贈器官予同是HIV呈陽性的輪候者。以往多國基於男同性戀患愛滋病風險較高的緣故禁止他們捐血及捐贈部分身體組織,引起平權組織反對。陳志全指,「雖然器官捐贈已經比捐血的條件寬鬆,但其實任何這些限制都不恰當,指引針對的應該是不安全的性行為或性濫交,而非甚麼性別與什麼性別的性接觸。」醫管局回應,會參考最新國際慣例、傳染病傳播趨勢、醫療及化驗技術及本港的情況,為器官捐贈進行風險評估,不過仍然重申與另一名男性發生性行為的人士為不適合捐贈器官的高危人士。

有關指引難執行 實際作用成疑

醫管局指引規定6個月內曾與同性發生性行為的男性不適合捐贈器官,但執行指引有一定難度。活體器官捐贈只會直接查問捐贈者有否做過高危行為;若死後進行器官捐贈則只會向死者家屬了解捐贈者生前是否同性戀者,過去6個月有沒有發生高危性行為的風險。陳志全指出指引難執行,他認為若活人與活人之間的捐贈仍可以直接詢問捐贈者,但死後捐贈器官的話就另一說法,「第一,你不能問到他本人,只能問他的家人,只是「誠實申報」,如果醫學上驗不到始終有風險。

同性性行為不等於愛滋 規限或涉歧視

屯門醫院內科醫生吳志豪稱以往的數據可能會顯示到男同性戀者患上愛滋病的機率較高,但數據會時常變動。根據衛生署公佈的數據,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香港愛滋病病毒感染累積個案為8243,經異性性接觸感染的個案有2920宗,經同行性性接觸感染個案有3078宗,分別佔總數35.4%及37.3%,差異不算明顯。同性戀者黃先生認同同性戀者及異性戀者感染愛滋病的風險其實是均等,若要減低愛滋病傳播的風險,應該阻止濫交的人進行器官捐贈,而非男同性戀者。

黃先生兩年前已登記器官捐贈,「指引等於把男同性戀者與愛滋病畫上等號,限制了男同性戀,並有偏見和歧視。」同為同性戀的陳先生表明有意捐贈器官,但表示如有規定禁止男同性戀者捐贈器官,是「剝奪了男同性戀者希望去救人的權利」,認為不論是捐血或是捐贈器官,都不應存在不容許男同性戀者捐贈的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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