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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口供運番被質疑 檢控不當損法治

新報人 (2015年09月),46(01),第22、23、24、25頁。
Author: 林子晴陳凱晴。 Editor: 林詠雪區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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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ard Received 第20屆人權新聞獎的大專中文寫作大獎
The 20th Human Rights Press Awards University Chinese-Language Writing Prize

記者:林子晴 陳凱晴

編輯:林詠雪 區芷君

警方就佔領行動的檢控工作至今還未完結,過去一系列與佔領有關的檢控中,至少有14宗案件的警員口供被裁判官質疑,甚至被斥不可信;部分案件控方更要賠堂費、律師費。有脫罪人士指警方口供中的指控與事實大相逕庭,要以網上片段證明清白。另有律師擔心接二連三的事件會影響警察在庭上作供的可信性,甚至影響法治。

曾涉在旺角參與「鳩嗚」被捕的何志燊今年1月送女朋友回家時路經旺角現場,但他指並無意參與示威。何憶述當時1名涉非禮的反佔領示威者被帶上救護車,令其他鳩嗚示威者情緒變得激動而衝出馬路,警員把人群推回行人路期間推到了何的女友,何志燊指著該名警員說:「不要再推了!」警員顯得激動並指著他大叫:「拘捕他!」何志燊因而被控「抗拒警務人員罪」,被帶返警署接受調查。他隨即尋求律師協助及在網上電子媒體找回現場片段作呈堂證物,最終法庭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警員口供受質疑搜證不全面

警員口供指何志燊攔截救護車及煽動他人留在馬路,更不服從警員請他返回行人路的指示。何指自己沒做過被指控的行為,「我覺得很荒謬,我個人對警察沒有太大反感,但完全無法接受這事,他們作為人民公僕怎能做妨礙司法公正的事呢?」裁判官的判詞指該案警員的證供與證物片段所顯示的不相符,認為警員的口供不可信。

大律師鄧偉鈞不評論個別案件,但整體而言,他指歷年刑事檢控的入罪率都高達9成,但這大半年的入罪率卻下跌至3成多。不少涉及公眾事件的個案中,有裁判官要求控方賠堂費及律師費,更有些案件被裁定為表證不成立,即裁判官在控方證人作供後認為指控不成立,毋須辯方答辯。鄧指這些情況並不常見,「佔領期間『兵荒馬亂』,警方有機會出錯。但根據報章的報道,太多案件中警員的證供與事實實在相差太遠。」另外,更有裁判官批警方證供失實,建議轉介案件到投訴警察課跟進。

鄧偉鈞認為警察需要為這些問題負上最大責任,由於律政司不可在聆訊前盤問控方證人(即警員),無法判斷警員證供是否真確。鄧認為警方有責任全面搜證,「不少被告要自己在網上尋找片段證明清白,但搜證責任在於警方,警方不可只搜集不利被告的證據,理應搜集所有相關證據」。此外,鄧表示負責案件的督察亦有責任去查證警員口供的準確性。

涉事警方參與檢控致濫告

本身是律師的香港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指,根據《基本法》第63條,刑事檢察工作應由律政司主管,但據慣例一些輕微罪行如違例泊車等則會授權警方提控,因此現時不少涉公眾集會的案件皆會以此慣例由警方提控。「過去授權警方處理輕微罪行都不會被質疑,但當涉及公眾事件如阻差辦工,警方同時又是當事人又是檢控者,須要有第三者去判斷應否提告。」由於警方先檢控後諮詢律政司意見,容易導致檢控不當的情況出現。

影響人權損害法治

莊耀洸指由於雨傘運動後,市民參與遊行示威的被捕及被控風險大大提升,市民表達意見亦受影響。加上刑事案件沒有檢控期限,被捕人士要面對無限期的檢控風險。他解釋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刑事檢控應該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莊指雨傘運動後真正檢控的人不多,「有很多案件都在拖延,不會告知被捕者是否會真正檢控。」至今運動結束將近一年,被告及證人的記憶已變得模糊,若然再被帶上法庭會對被告不公。

鄧偉鈞指事件影響了香港整體的法治,「但警方執法也是法治一部份,法治意即政府在執法時是基於法律的而不是基於個人意志。如果警察辦事不合規矩,本身就是一個非法治的行為。」另外,通常警方檢控疑犯時不一定有客觀證據,大多都倚靠警員的證供。但近期警方的證供多番受裁判官質疑,故鄧認為他們的可信性會受一定程度的破壞,有機會影響裁判官或陪審團對其證供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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