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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監管條例漏洞百出 報紙色情副刊成漏網魚

新報人 (1994年12月19日),25(03),第1頁。
Author: 何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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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何翠萍專訊》現時市民投訴某些報紙副刊内容的不雅成份有增加趨勢,但由於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出現漏動,未能監管那些内容日漸「出位」的副刊,令這條條例的約束力備受質疑。

根據報紙註冊組資料,自八七年至今,市民投訴報紙刊登不雅文章及圖片個案,有不斷上升的趨勢,單就今年頭九個月報紙因刊登不雅内容,又無標示警告字眼而被起訴個案共有九十宗,這主要來自市民投訴及影視處内部監察送檢,但成功被檢控只得三十宗,而且最高的刑罰紀錄是三萬元,與條例的最高刑罰一百萬元相距甚遠。

文康廣播科新聞主任盧詠儀表示,這條法例的監管對象包括所有刊物,但卻只針對圖片,這是因為相片在釐定準則時有較明確的界線,但文字内容則沒有明顯準則。所以,條例基本上是沒有對文字作正面監管。

盧詠儀謂,雖然影視處人員每天都會審查所有出版刊物,但只會在刊物出版後,才有可能被影視處人員發現或接獲市民投訴後送檢。出版人只要願意冒上最高刑罰,即被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他便可無顧慮地出版賺錢的刊物。如果以文字為主要媒介,那就容易逃過影視處人員的發現。

立法局議員周梁淑怡批評條例根本不能有效地監管有傷風化的刊物,這條例在立法方面已經漏洞百出,例如它只針對報販,而不是刊物出版人,故出版人在條例中似乎不用負任何責任,使出版人可以從法例漏洞中,任意地出版刊物,而在檢舉方面,亦經常因沒有証人而未能成功檢控。

在執法方面,除了靠影視處發掘有可疑刊物外,大部份只倚賴市民投訴,條例令監管處於被動位置。對於過往成功受檢控的最高判罰三萬元,周梁淑怡認為這判罰過輕,不能起阻嚇作用。

民協秘書長黃國棟認為,現時法例只對打擊色情海報見效,其他如三級漫畫、日漸「出位」的報紙副刊小説等收效不大,反而有變本加厲之勢。不過,由於報紙副刊不在優先審查之列,所以讓報紙副刊有機會『出位』。以報紙的廣泛流傳程度,老少可買,其對青少年的影響特别令人關注。

但他指出,問題核心在色情物品審裁處沒有明確指引,只要審裁處以其標準發出一份指引予電檢處,再由電檢處發給各大報業,相信他們會自律。此外,電檢處亦要採取更主動的執法態度,以收阻嚇之效。

對於有些報紙的副刊每天也刊出色情小説,報紙註冊組表示他們一直有監察副刊的文章,亦會主動將懷疑有問題的文章送到色情物品審裁處檢定。然而他們收到市民投訴有關文字不雅的個案有增加趨勢,其中以資訊聆廣告内容較多,而連載的色情漫畫也有。但整體送檢的刊物仍以圖片為主。

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早在八七年成立,目的是為了在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同時,也能維護成年人的選擇權利。然而,現時報紙副刊内容有日漸「出位」之勢,但是條例卻未能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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