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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場所噪音嚴重 市民投訴有何用?

新報人 (1994年05月27日),24(07),第2頁。
Author: 曾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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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曾勵英專訊》在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管轄的戶外場地,舉行的表演活動所產生的噪音滋擾,一直都未能徹底預防及解決,在接到市民的投訴後,有關當局因權力所限,往往只能作勸喻及警吿。

根據環保署及警察公共關係科資料顯示,該署並沒有將噪音投訴分類,故此,於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所管轄的戶外場地,舉行晚間活動而遭市民投訴的數據不詳。

不過,據灣仔警署警民關係組主任朱盛惠表示,該處亦不時接獲修頓球場晚間活動的噪音投訴,而警方即時會要求主辦活動單位將音量降低。

朱盛惠表示,一般為市民舉辦的活動如嘉年華會、綜合晚會等,人聲噪音是最難控制的,警方只能勸喻主辦單位合作,將音量收細,事後將噪音投訴轉介環保署處理。

一位居住灣仔修頓球場附近的居民鍾小姐謂,她不時會受到該球場舉行的晚間活動的噪音滋擾,其印象最深刻的一次,是於一個星期日晚,有一群活躍於蘭桂芳的外國人,租用了球場作重音樂表演,發出過量噪音,剝奪了她的休息時間。

她續稱,當時有市民向警方投訴,警方亦作出即時勸喻,但作用不大。其後有關當局亦沒有做任何噪音防預措施,她質疑市民的投訴作用何在。

對於噪音投訴的處理問題,據環保署噪音管制組發言人表示,在接到任何市民的噪音投訴後,當局不會即時派人員處理噪音投訴,但會於稍後派人員到發出噪音地點進行音量測量,假如噪音超過標準,便會對噪音製造者發出通知書,情況如無改善,便會入稟法院起訴違法者,但現時環保署並無權力中止任何進行中的活動。

環保署發言人續稱,在接到市民對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戶外場地的晚間活動的噪音投訴後,該署會將投訴交還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處理。

市政局新聞處林太表示,當機構向市政局申請在戶外場地舉辦晚間活動,合約上會列明最高的噪音水平,保証市民不會受到過量噪音騷擾,噪音水平將會視乎戶外場地是否接近民居及活動的類別而定。而主辦單位只能於早上九時至晚上十一時使用各種音響設備,及需要將擴音器擺放在遠離民居的地方。

林太又指出,該署會因應個別噪音投訴的性質而作出處理,假如噪音是由租用市政局場地的機構所引起,市政局會對主辦機構提出警吿。

立法局議員李華明則指出,晚間活動的噪音標準超過六十五分貝便屬違法。他表示,在市政局戶外場地舉行的晚間文娛、康體活動,市民投訴噪音滋擾的情況並不嚴重,反而,他認為一些連續性晚間活動如打齋法事,對市民的影響更為嚴重。

對於噪音監管問題,李華明認為現行法例只賦予環保處警吿的權力,令環保署一直處於被動位置而無實質的禁止權力。他建議政府應賦予環保署禁止所有噪音活動進行的權力,以便有效監管噪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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