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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質疑港府法律 可否訴諸公民抗命 法律界人士認為應先循合法程序

新報人 (1991年05月06日),21(04),第7頁。
Author: 鄒孟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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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鄒孟儀專訊》近年來,本港部份團體及組織利用公民抗命的手段質疑有關法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這類行動在法理上是否穩妥及其社會效應的問題備受關注。

公民抗命是指市民為抗議法例不公正或政府在執行法例時的不當做法,以公開及非暴力方式違抗該法例的行為,是一種以身試法的行動,希望透過法庭程序裁定該法例是否合理。公民抗命的意義在於引起社會人士的關注,促使政府修改不合理的法例。

較早前,六個民主派人士被控非法使用揚聲器及拒絶交罰款一事,以及學聯代表因不滿公安條例而拒絶向警方申請遊行,以致在新華社門外引發警民衝突的事件,都是公民抗命的典型例子。

有關公民抗命的合理性,法律界人士涂謹申指出,公民抗命行動的出現,是政府未能聽取民意及民主的步伐停滯不前所帶來的社會後果。

社區組織協會副主席何喜華亦認為,公民抗命是市民的權利。因為現時所有政策及法例,並非在民主制度下産生,法例本身未體現大部份市民的意願,故公民有權對有關法例採取不合作的態度。他認為,公民抗命乃小市民唯一爭取公平對待,保障本身利益最後武器。

雖然大部份被訪者均認為公民抗命具合理性,但這類行動會否被濫用而引起不良社會影響則是主要問題。香港大學法律系佳日思教授表示,有關人士採取公民抗命行動前,要先進行其他合法程序,例如以正常合法途徑表達對法例的不滿。若遇到認為不合理的事情便立即使用公民抗命,將不能得到普遍接受和支持。

然而,何喜華認為,在現制度下,只循合法渠道申訴表達,絶大部份都得不到政府的重視,亦不能使法例得到修改。

另一方面,由於公民抗命是一種以身試法的手段,屬違法行為,故參與行動的人士均有被起訴的危險。對此,前學聯秘書長蔡耀昌指出,參與者必須清楚知道及願意承擔後果。正因為參與者本身承受著這種風險,才能帶出問題的重要性,引起社會的關注。

涂謹申亦強調,公民抗命的大前題,是除了願意承擔後果外,行動本身亦必須是和平,理性和非暴力的,並且要有一套客觀標準去衡量對錯,例如國際人權法等,這樣才會得到市民的接受及認同。

事實上,一般市民對公民抗命仍感陌生,以這類方式進行抗議亦未被普遍接受。蔡耀昌解釋,由於傳媒未能清楚解釋行動的理念及因果,只著重報導行動的過程,是以市民只知道一片混亂,對行動背後的理念毫不知情。因此,他認為有關團體應在市民間進行宣傳教育工作,例如派發宣傳單張或舉辦公開論壇等,以培養市民對公民抗命理念的認識。

對此,何喜華亦表示同意,他認為行動組織者必須向公眾解釋他們的原則及行動原因,使一般市民清楚其意義。

然而,涂謹申認為,即使市民接受公民抗命,其效用亦會因政府的不民主制度而大大減低。因為行使公民抗命權利的有利條件是有一個民主制度作後盾。由於現時本港政府並非由民選産生,它只需向英國政府負責,而市民亦不能以民意壓力促使政府下台。因此公民抗命的效果很有限。佳日思教授表示公民抗命,會使政府處於進退兩難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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