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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為了反法不守法?

新報人 (2000年10月19日),31(02),第3頁。
Editor: 陳敏儀常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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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以「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會」及「阻差辦公」為理由,拘捕五名在「四.二零」及「六.二六」中示威遊行的學聯成員,部分市民認為政府是針對性及選擇性地向學生「開刀」,令九七年後被修訂的《公安條例》再次引起廣泛關注。

九五年,前港英政府因應社會指《公安條例》牴觸《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主動提出修改該法,將原有條例中,遊行須事先申請牌照的規定廢除,改為通知制度:修改後的大意為:「由七日前向警方申請的制度,改為通知制度;警方認為遊行會嚴重影響公眾秩序是可發出一份反對通知書。」

然而,人大常委會於回歸前指出,經修改後的《公安條例》違反《基本法》,臨時立法會於九七年六月通過《公安(修訂)條例》,內容大意為:「如公眾要進行遊行,必須在七日前書面通知警務處遊行意向,並要獲一份由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

學聯認為,《公安(修訂)條例》抵觸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基本法》的精神,剝削了他們示威、遊行的權利,故此視之為「還原惡法」,一直進行「公民抗命」,每次示威遊行都不會在七日前向警方申請,只在遊行的二十四小時通知警方。

我們欣賞學聯成員這麼熱心關注本港的事務,勇於提出反對的聲音,監察政府運作。然而,對於學聯成員所採用的手法:「公民抗命」卻有所保留。是否他們不滿法例便可以不守法呢?

法律是用以保障社會大眾的利益,若今天有人認為法例不妥,便可以不去遵守,他朝另一批人認為另一條法例有不妥,也不去遵守。那麼,我們賴以維繫社會秩序的法律體制應該何去何從呢?任何權利皆非絕對,否則,社會便不會有道德和法律的存在以約束我們的行為。

編輯:陳敏儀 常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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